商事庭审法律文书的八大谣言

admin 2019-02-21 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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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一:“要把能想到的全部写上”——案件意见要有针对性

有一种比较古老的观点认为,说服法庭的论证过程,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从多个方面进行堆积,就像向一个容器中注入水一般,总会达到成立的标准(过线)。这谣言流传甚久,“毒害”颇大。

商事案件具有争议点清晰、集中、针对性强的特点。因此,有别于刑事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商事案件论证更多在于“质”,而不在于“量”。这是因为商事案件发生在商主体之间,因此,基本都是基于契约自由而形成的争议,其中既没有刑事案件中诸多的定罪量刑的情节因素,也较少能适用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的公序良俗、社会公益。换言之,商事主体的争议,其需要考评的内容本身就较少,仅仅是有无法律规定、个案之中又存有何种约定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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