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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一句话,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认为是质证意见,要求在举证质证阶段再提;在举证质证阶段,法官又认为是辩论观点,要求再法庭辩论阶段再说;而到了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又认为这句话已经在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阶段说过了,严禁重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法庭辩论阶段刑辩律师的破局攻略,欢迎借鉴参考。
一、最高法院明确要求,流向和用途不明的管制精神药品不能被认定为毒品
“武汉会议纪要”第(七)条对于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性问题明确规定:“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要将管制的精神药品认定为毒品,必须要确实充分地证明这些精神药品流向了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对于流向和用途不明的管制精神药品不能认定为毒品。因此,查明涉案产品的流向和用途是本案定罪量刑前必须首先解决的核心问题,辩护人提请合议庭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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